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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      2024-08-18 03: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5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全体董事对会议通知发出时间无异议。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雪莹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持续推出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激励方案,为保留及吸引关键核心人才提供必要保障,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力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持续推出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激励方案,为保留及吸引关键核心人才提供必要保障,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授权董事会对《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3、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4、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10月届满,为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郑钟南先生提名李雪莹女士、李科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电科(天津)网络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高良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李华先生、孔继阳先生、吴亚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10月届满,为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吴建华先生、佘江炫先生、蒋庆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吴建华先生、佘江炫先生、蒋庆哲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发表的审查意见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近期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184,832,393股减少至1,184,714,57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84,832,393元减少至人民币1,184,714,572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84)。

  李雪莹,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千亿球友会获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军事医学科学院,获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博士学位。2000年8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人民军事医学科学院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2011年11月至今历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总裁、董事、执行董事及CEO(总经理),及其多个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12月至今任中国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技术委员会主任。目前担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网络空间新兴技术安全创新论坛(新安盟)副理事长、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及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会长、北京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副理事长、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多年来致力于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体系构建、安全大数据分析、云安全等的网络安全领域研究和实践工作,先后负责十余项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所承担的科研和产业化项目涉及下一代互联网安全、国产化、安全大数据、云安全、安全云服务等多个领域,曾获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李雪莹女士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雪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82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科辉,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会计师职称,管理会计师,于2015年荣获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黄埔区政府“优秀高管”称号。1999年6月至1999年12月就职于汕头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2000年1月至2004年5月就职于汕头市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审计工作;2004年5月至今担任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20年9月担任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7月至今任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实际控制人郑汉武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郑钟南的儿子。

  李科辉先生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科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高良才,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8年4月先后任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高级投资经理、部门负责人;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德图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8年11月至今先后任中电产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投资总监、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二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杭州中电安科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4月至今任上海数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中电科(天津)网络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网信”)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中电产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电网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良才先生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

  高良才先生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目前,高良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华,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获得硕士学位。2006年1月至2012年4月任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解决方案架构师,2012年4月至今,任北京海云捷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孔继阳,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拥有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2004年6月至2008年3月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任北京中天启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任北京雷力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任中兆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兆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6年1月至今任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北京太极傲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湖北泰跃卫星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0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孔继阳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孔继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吴亚飚,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199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软件专业,获学士学位。1997年2月至今历任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及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南京天曦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

  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核心研发人员,承担及参与了十余项国家部委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其中,作为“信息审计系统”核心研发人员,获得北京市1999年科技进步三等奖;作为“NGFW2000”项目负责人,获得北京市2000年科技进步三等奖;作为“面向互联网开放环境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核心研发人员,获得2017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吴亚飚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亚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51,061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吴建华,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注册会计师。1984年8月至1985年4月,任广西宁明爱店驻军排长;1985年5月至1985年10月,任后勤部驻247、743厂军代表;1985年11月至1990年4月,任总参轻武器论证研究所助理员;1990年5月至1998年3月,任总参装备部财务参谋;1998年4月至2001年11月,任总装综合计划部财务参谋;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北京华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2年5月至2008年8月,任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授薪合伙人;2017年1月至今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授薪合伙人。2023年8月至今任珠海市横琴龙翔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吴建华于2019年6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19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建华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连任时间未超过六年;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建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佘江炫,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律师、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主任科员、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广东猛狮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佘江炫于2021年6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佘江炫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连任时间未超过六年;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佘江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蒋庆哲,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1997年至2002年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2年开始,先后担任华东石油学院炼制系教师、北京研究生部教师、石油大学教师,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88年至1991年历任团中央学校部干部、全国学联副秘书长;1991年至2016年历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团委书记、学工部(处)部长、化工系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2016年至2022年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国际碳中和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国石油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副会长。蒋庆哲于2022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22年11月至今,担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庆哲先生不曾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工作,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未超过3家,连任时间未超过六年;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庆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441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8,471.4572万股的0.061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含已行权/解除限售/注销的部分)包括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1,026.9612万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699.4783万份、限制性股票441.3981万股;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382.5600万份、限制性股票84.6712万股;2022年“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4,657.7041万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权益合计7,292.7729万股(份)。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441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7,365.2139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6.2169%。

  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7人,主要为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引进的核心人员、得到提级或晋升的核心人员等,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有效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网络安全领域,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在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网络安全建设的核心要素是网络安全人才,网络安全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公司一直本着“融天下英才,筑可信网络”的理念,始终致力于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持续推出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激励方案,为保留及吸引关键核心人才提供必要保障。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进一步落实“融天下英才,筑可信网络”理念,实现关键核心人员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深度绑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核心人员。在不断推动公司战略落地、业务拓展与效率提升的同时,公司为员工创造的价值提供更长期的激励,促进关键核心人员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深度绑定,有利于发挥团队的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发展与成长的责任,不断提升经营业绩,强化公司长期竞争优势,确保公司战略和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持续提升竞争力,实现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净利润目标为主,营业收入目标为辅。净利润目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目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真实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净利润目标为主,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7人,主要为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引进的核心人员、得到提级或晋升的核心人员等,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441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8,471.4572万股的0.061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与上述规定情形不一致的,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9.26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9.2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90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26元。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①上述“年度净利润”目标计算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即计算公式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年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包括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存续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②上述“年度营业收入”目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实际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公司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各行权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行权数量,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B、C、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新引擎,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高质高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IDC数据显示,预计到2026年,中国网络安全支出规模将达到288.6亿美元,在2022-2026的五年预测期内,中国网络安全相关支出将以18.8%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增速位列全球第一。中国网络安全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天融信是中国领先的网络安全、大数据与云服务提供商。作为国内首家网络安全企业,在过去近28年的发展历程中,基于对网络安全产业与市场发展方向的理解与把握,不断积极探索、拓展新方向与新场景,目前已在国产化、大数据分析、云安全、安全云服务和安全运营、数据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车联网安全、物联网安全、云计算等新方向新场景的业务拓展上取得长足发展,成为国内自主研发产品品类最全的网络安全企业,形成“一专多强”核心能力,保持高于行业增速的高质量快速增长。

  为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持续提升竞争力,实现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净利润目标为主,营业收入目标为辅。净利润目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目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2024年、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000万元、88,000万元、110,000万元;2023年、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460,000万元、530,000万元、600,000万元;根据实际业绩完成情况,确定阶梯式的行权比例。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真实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净利润目标为主,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基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设置了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以实现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并根据不同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差异化的行权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分别于2007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9月27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72.441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35.8559%、33.6123%、31.7797%(采用国内上市公司同行业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976%、0.2063%、0.257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2023年10月中旬,则2023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将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1、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仍为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公司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且降职后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擅自离职、公司辞退、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但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仍要求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独立董事吴建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吴建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建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