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一批茶叶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成功案例     |      2024-05-17 16:23

  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共创健康有序的茶叶市场环境。

  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经人介绍参加了某社会机构组织的培训,并交纳了培训费用,之后获得了该机构颁发的内容为“中国制茶大师”的荣誉牌匾及证书。当事人依据牌匾及证书内容,委托他人制作“中国制茶大师”的户外广告并发布。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机构资质的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涉案机构具有评定“中国制茶大师”资格的证明材料。

  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中国”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而当事人在参加上述所谓机构的短期培训后,即可获得“中国制茶大师”的荣誉称谓,可见该评比表彰结果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当事人又依据前述的荣誉称谓,发布内容为“中国制茶大师”的户外广告,其行为构成了使用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某包装制品公司制作侵犯“正山堂”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礼盒行为一案中,发现该公司系接受叶某某的委托后制作标识含有“正山堂”注册商标的茶叶礼盒。经查,叶某某于2021年9月3日、4日期间委托该包装制品公司定制生产涉案三款茶叶礼盒,礼盒上均印制有

  注册商标标识。叶某某明知“正山堂”商标为注册商标且知晓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却在未获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攀附“正山堂”商标商誉,定制含有“正山堂”注册商标的茶叶礼盒,而该包装制品公司接受委托生产涉案礼盒时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就擅自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涉案礼盒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对“正山堂”驰名商标影响恶劣。叶某某及某包装制品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叶某某作出罚款,另案对某包装制品公司作出罚款并没收涉案侵权茶叶礼盒。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产自外地的七款红茶盛装在显目标注有“正山小种”字样的箱子里对外销售。经查,涉案的七款红茶产地均在松溪县,并非产自武夷山。当事人在涉案红茶外包装上使用“正山小种”标志也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正山小種”系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比对,涉案红茶外包装上标注的“正山小种”标志与“正山小種”仅在最后一个汉字有繁简体区别,其他基本无差别。综上,涉案红茶确定为侵犯“正山小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茶叶及作出罚款。

  经查,当事人在收取他人费用后,与对方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他人在茶叶商品上使用其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而当事人实际上并未给他人生产加工茶叶。当事人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的形式来掩盖其向他人出租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行为,并以此方式牟利,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五款预包装茶叶,其在茶叶产品的小泡袋封口处标注上生产日期,但当事人经营的前述预包装茶叶的最终销售单元形态为外包装礼盒,而外包装礼盒上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2、3.11、4.1.7.1的规定标注上生产日期,导致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辨认和识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六: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商品包装物上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涉案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国家领导人的题词及名字,以此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销售茶叶期间,为了增加涉案茶叶在天猫平台上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信誉,通过网络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来提升上述茶叶的销量,从而达到在同类商品中排名靠前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因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生产经营的茶叶产品信息及时上传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一事被我局责令改正,并被处以警告。之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涉案三款茶叶上分别使用“金奖XX”、“XX茶王”、“金奖XXX”荣誉名号,前述声称的荣誉证明却来源于其他茶厂在2002年参加相关评比所获得的荣誉,且涉案茶叶也非获奖批次茶叶,因此当事人宣传的荣誉信息与涉案产品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茶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场所的各功能区域已擅自进行了改变,且与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不符。检查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整改。据此,当事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出于攀附目的,设计“习行武夷”标志作为茶叶商标使用,构成了在商品上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又查,当事人通过某淘宝网店定制了四块荣誉牌匾,并将牌匾陈列在展示柜上对外宣传,涉案的荣誉牌匾上标注的“一等奖”“特等奖”“优质奖”“肉桂金奖”等内容以及颁奖单位、颁奖时间经核实均系伪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自2022年3月起,黄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相约在一起筹划、实施假冒武夷山市擎天岩茶业有限公司的“犇肉”茶叶产品。其中,由黄某负责收集“犇肉”“岩茶村”注册商标等包装标示信息,定制涉案产品的礼盒、防伪标、纸皮箱、泡袋等包装物,并购进涉案茶叶;由吴某负责租赁仓库、提供经营场所、泡袋打样、包装涉案茶叶等。2022年5月,黄某开始对外销售假冒的“犇肉”茶叶产品。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书,并经比对,当事人制作的涉案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其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当事人策划、举办有关武夷岩茶评选比赛活动,在案涉赛事活动中,当事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公正性的评比行为客观上将导致获奖参赛者对荣誉的宣传不实,易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选择产生误判,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自2021年12月份起,当事人生产一款品名为“002号母树肉桂”的茶叶产品,并在外包装上发布有“002 肉桂发源地专属编号 福建省农业厅 南平市人民政府颁布 仅次于001母树大红袍的稀有 源自XX”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在涉案茶叶产品包装上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亦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佐证“仅次于001母树大红袍的稀有”,其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六道幽谷肉桂”茶叶产品与武夷山市丹苑名茶有限公司经营的“十六道(老枞水仙)”在包装、装潢的外形特征及标识上的名称、颜色、字形、元素搭配、排列布局等方面均高度相似。当事人在涉案茶叶上仿冒武夷山市丹苑名茶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十六道(老枞水仙)”名称、包装、装潢,该行为构成了商业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另查,当事人还制作一款名为“辉煌70载大红袍”的茶叶产品对外进行销售,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特殊标志专用权,该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十六:某茶叶店销售侵犯“溪谷留香”、“曦瓜”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的方式对外销售各款品牌茶叶。执法人员在其直播间处查获了涉案“溪谷留香 牛栏坑肉桂-签名版”、“曦瓜 牛栏坑肉桂”两款茶叶,根据各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辨认,并经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前述涉案茶叶系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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