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球友会网站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原告梅某雄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第20520270号“踏雪兰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等商品。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一款名为“兰妃茶特级2021新茶四川蒙顶山踏雪碧池兰花茶浓香型雪竹兰妃茶叶”的涉案产品,券后价格307.24元,已拼5.2万件。涉案产品的介绍图片左下角使用了“踏雪特级兰妃”的涉案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准许,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销售模式为现在电商普遍采取“一件代发”销售模式,即采集第三方产品及标题进行销售,被告并不实际接触商品,买家下单后,由第三方直接发货给买家,被告亦不知道“踏雪兰妃”为注册商标,不知道涉案产品及网店标题是否侵权。涉案产品实际销售量为0,网店显示的5.2万单销量是刷单所得。被告已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关闭了网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案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茶,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茶”类别相同。涉案产品“兰妃茶特级2021新茶四川蒙顶山踏雪碧池兰花茶浓香型雪竹兰妃茶叶”在名称、介绍图片等地方均突出使用了“踏雪”“兰妃”等标识,使相关公众在识别涉案商品时,较容易观察到涉案标识“踏雪”“兰妃”,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使用。经比对,涉案标识“踏雪”“兰妃”均与涉案商标的文字内容“踏雪兰妃”相符,故认定为相似。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涉案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似的标识,攀附的意图明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关闭了店铺,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停止,故被告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主张涉案网店显示的销量是刷单所得。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使存在刷单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既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显示所谓虚假的销量和评价以获得良好的声誉,进而吸引流量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增加销量以获利,又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主张销售数据系虚假所致以逃避责任的承担。故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网店通过虚假刷单进行宣传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刷单存在法律风险,一是数据造假,可能涉嫌虚假交易;二是在确认商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刷单行为也是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虚假刷单通过制造假象,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引流的目的,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广大电商经营者应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诚信宣传,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