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有人会说,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那么,知假买假,到底如何界定?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知假买假案件的裁判规则,就是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原告雷某一行两人来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酒业经营部欲购买酒水,在购买酒水的过程中,发现收银台旁边有一盒已经拆封了的咖啡茶,并向营业员询问咖啡茶的价格以及品类等。
原告一直在用手机拍摄记录着购买咖啡茶的全过程。他在等待店员取货的时候,用手机拍摄了红色咖啡茶的外包装。从画面中可以看到,外盒上标明了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而原告雷某拍摄的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说明产品已经过期了。
除了红色包装的咖啡茶,雷某还拍摄了黑色咖啡茶的外包装,可以看到黑色咖啡茶保质期也是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也过期了。随后,雷某就询问店员咖啡茶是否还有库存,说自己有多少就要多少。付完款后,雷某让店员开具了一份收据,把产品的信息详细写了出来。
买完后,雷某一行两人继续用手机记录着。他们搬着两箱咖啡茶走到路边,把每一盒咖啡茶的生产日期在镜头前进行了展示。雷某以被告出售的咖啡是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原告的主张主要是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2000元,并以其购买的食物和咖啡茶的总价款12000元为基数,计算10倍赔偿款共计12万元。
在这起案例中,原告购买的咖啡茶都过期了,被告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被告却提出,原告这样一直用手机记录,而且有多少要多少的行为,明显就是知假买假,不同意退一赔十。那么,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这10倍的赔偿金,赔还是不赔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法院认定雷某是职业打假人,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雷某在购买咖啡的时候,明知咖啡已过期,且价格也较高的情况下,一盒食用量可饮用月余仍然加量购买,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不同的。
雷某在针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一个全程的录音录像,尤其是针对一些关键信息,明显具有一个事先的准备性、取证的专业性、目的的隐秘性等特点,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不相同。
除了雷某的消费习惯与普通消费者不同,法院经过查询,2020年至2022年间,雷某在重庆市范围内提起各类产品索赔案件330件。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那么,原告在知假买假的前提下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我们法院不能简单地对其行为予以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而应该综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购买习惯以及原告购买咖啡茶数量等综合因素,对符合日常生活消费部分进行支持,对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原告通过扩大“一”的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性基数,而达到高额索赔目的。
法院认为,对于知假买假的案件,应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亚萍:因此法院酌定原告购买一盒咖啡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并最终认定以一盒咖啡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既符合实际也较为公平。
最终法千亿球友会院作出判决,对原告购买的一盒过期咖啡茶支持十倍赔偿也就是8000元,其余14盒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2022年7月10日,家住重庆的曾某在网上从赵某那里购买了一套减肥产品,支付了货款580元。一个月后,曾某第二次购买减肥产品,一共买了6套,支付了3000块钱。在曾某服用减肥产品期间,他经常通过微信和赵某沟通使用效果。曾某还告诉对方,自己是和家里人一起服用,因此20天之后,他又进行了第三次购买,三次共支付1158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在第三次服用的过程中,原告曾某就感觉到,有一些不适症状出现了,他不想吃饭,还有觉得口干舌燥,还有头晕,出现了这些症状过后,原告曾某就及时地向被告赵某进行了反馈和沟通。
尽管原告曾某多次表示,服用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但是被告赵某坚称,不舒服是原告体质的原因,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原告曾某就委托了一个检测机构对他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出来,他购买的减肥产品,其中有一种产品含有,成分达到17.7mg/g。
依据相关规定,成分是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的。于是,原告曾某以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标准、危害健康、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十”。针对原告方的诉请,被告赵某并不认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该支持他的赔偿请求。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余波:被告赵某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原告曾某多次购买减肥产品,购买的数量比较多,他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从第一次购买减肥产品就知道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但他仍然继续购买并服用,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当支持其赔偿请求。
那么,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呢?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法院认为,原告第三次购买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退一赔十。关于原告前两次购买的产品,原告称已经全部服用,微信聊天记录和图片也无法确认产品与第三次购买的属于同一批次,无法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服用后也没有出现不适症状,因此原告对这部分产品退一赔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10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退赔原告各项损失77200元。
除了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最新司法解释对于买家违法索赔的侵权行为同样作出了规定,如果恶意索赔甚至造假,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实践中也确实发现有一部分购买者,恶意制造了食品存在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这种假象,比如说超过保质期等等,那么这种行为司法是不支持的。他制造这种假象以后进行诉讼,一方面是可能存在敲诈勒索,另一方面而且会构成虚假诉讼。
陈庭长提到,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行政资源,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涉嫌敲诈勒索的,我们应当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购买者属于虚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这种事实的。在裁判结果上,一方面是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要根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要根据情节对购买者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同样也要将犯罪线索或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购买者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买家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期最高可达7年,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期最高可达10年以上。
司法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司法解释同时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是敲诈勒索,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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