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奉贤一家茶叶店店主接连碰上一串“巧合”:推销人员上门推销一款白茶饼,店主购买几饼试喝,打算以后再决定是否长期进货合作。谁知一段时间后,一位来店顾客竟指定要购买这款茶饼,而且一次性将当时店里剩余的茶饼全部买下,花费了2500多元。
更让店主没想到的是,仅仅三天后,这位顾客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购买的茶饼存在问题,同时再次联系店主,索要10倍赔偿,并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反复“讨价还价”不断降低赔偿要求……
1.GB/T31751-2015《紧压白茶》国家标准于2015年7月发布。而该款白茶饼的外包装上,年份2015年标识清晰,而具体月份却十分模糊、无法分辨。该款白茶到底是在执行标准之前还是之后生产的,无法准确判断。包装上其他信息都完整,碰巧只有关键信息“月份”模糊不清,实在是太“巧”了!
2.推销员偶然上门推销的白茶饼,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茶叶店主也不熟悉口味,打算试喝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购进销售,期间也并未做过宣传推广。短期内竟然就有顾客主动上门,指定要购买此款茶饼,还坚持一次性将剩下的茶饼全部买走,实在是太“巧”了!
3.客户购买茶饼后,很快发起投诉,并联系店家要求退一赔十,并在协商过程中不断变更赔偿金额。顾客对商品细分领域执行标准的熟悉程度以及反复试探店家赔偿金额的行为,实在是太“巧”了!
综合种种行为迹象判断,这位“顾客”购买茶饼并非出于个人生活所需,不属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同时,随着对投诉的前期调查开展,诸多疑点浮现,这名“顾客”竟突然失去了联系……最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起投诉决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中对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绝不采购、经营来路不明的食品,严格履行生产经营者义务,合法合规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要尽到商品保管义务,要严格区分自用品与待售商品,避免混淆。
《上海市奉贤区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实施,依法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进行联合规制。《实施意见》中明确,鼓励、支持经营者和群众通过法律手段,提供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等的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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