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工作部署,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茶叶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现公布5起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1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1月1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1月11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天福铭茶 天福有情”海南绿茶,礼盒净含量/规格:250克(2罐×125克/罐),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25cm×21.4cm×11.5cm,经执法人员现场手动法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47.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4年1月9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1月12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1月9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天仙配-陈皮白茶”(净含量:250g ),礼盒外包装为长方形,长、宽、高为38.9cm×34.5cm×7.4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7.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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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2月2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1月3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2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产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满润红(红茶)”,净含量/规格:120克(2包×60克/包),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4cm×18cm×11.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77.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茶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3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产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交椅·肉桂”“三仰峰·肉桂”两款茶叶礼盒净含量均为(规格:100g),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均为35.5cm×23cm×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以上两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8.1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2月22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茶庄(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2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22日下午,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茶叶过度包装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红茶礼盒”净含量/规格:250克(2罐×125克/罐),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2cm×23cm×11.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1.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