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益企”案件 助企“吴优”发展|吴中法院三起案例入选苏州法院助企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成功案例     |      2024-08-15 13:44

  8月13日,苏州中院发布助企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我院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视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某茶叶公司与某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吴某与某机器人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入选。

  某企业管理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入选苏州吴中区人才载体,被评为人才引育先进单位。2020年6月初,王某及其团队为筹建某视觉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达成意向,由企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落地、人才项目申报和财务顾问等服务。自2020年6月起,企业管理公司引荐王某会见政府相关人员、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出融资需求;安排王某参加企业管理公司组织的创客大赛等。视觉公司登记成立后,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人才项目申报及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企业管理公司担任视觉公司人才项目申报及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前提供的服务亦受协议效力保护。后视觉公司成功申报人才项目,并融资500万元。2021年6月,视觉公司经企业管理公司推荐参加人社部门与银行联合举办的宣讲会,会后获得贷款300万元。视觉公司认为上述投资、贷款并非企业管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成功的结果,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企业管理公司遂提起诉讼。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确定应是通过长期考察、协商、谈判确定的结果,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客观上能够促进投资人对于视觉公司的了解和认可,不能完全排除案涉服务对于视觉公司获得融资的帮助。在视觉公司获得银行贷款过程中,企业管理公司协助视觉公司与投资方联系,故酌定视觉公司支付企业管理公司相应费用共计26万余元。企业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营企业的落户及发展过程中,正规、成熟的企业孵化管理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其对政府相关政策、金融机构、投资人的了解,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孵化管理公司的高效服务也是优质营商环境的表现之一。在类似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或投资方的决策过程很难直接体现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在其中的作用。本案判决在处理融资服务费时,综合考虑相关服务内容与融资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肯定了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工作的积极意义,为保障和扶持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顺利落户和发展提供了正面引导。

  某茶叶公司与某旅游产品开发公司自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旅游产品开发公司陆续向茶叶公司采购大量洞庭山碧螺春茶叶,双方合作良好。后因疫情影响,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经营收入减少,未能及时向茶叶公司支付款项,双方对部分茶叶等级品质也存在争议,茶叶公司遂以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积极开展茶果特色产业纠纷诉前调解,组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调解,法院“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员额法官现场指导,并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碧螺春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制茶大师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两公司意见及争议,对诉争茶产品进行细致品鉴,并由专业人员对茶叶等级品质提供专业咨询,消除双方对茶叶品质的疑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到两公司的高度评价。后双方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协议,

  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分期付款,茶叶公司主动放弃违约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当天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精准司法服务赋能本土特色产业稳健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持续在服务保障茶果产业上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注重与当地司法所、当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茶果业协会协同搭建茶果特色产业纠纷诉源治理平台,以“嵌入式”司法服务融入茶果特色产业链,多维度、全方位助力区域茶果特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依托该平台,开展司法服务与茶果纠纷源头治理,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双方共赢,以调解方式钝化矛盾,有效维护了茶果产业的健康发展。

  吴某于2006年7月入职某机器人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明确吴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至与机器人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提供服务;若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已领取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2021年12月,吴某以个人职业规划变动为由申请离职,同日机器人公司向吴某发送告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等事项。此后,吴某主动申报创业状态,机器人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机器人公司发现吴某入职其竞品公司,机器人公司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吴某名下车辆多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吴某未能就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据此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机器人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期限依法不得超过二年。鉴于竞业限制纠纷经过一裁两审,法律文书生效时竞业限制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情形不在少数,科技型企业通过具体案件实现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争优势目的面临现实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科技型企业申请,于诉中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作出全市首份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劳动者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和约束规制,最大程度保护科技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及时有效回应QY千亿球友会app科技型企业的核心诉求,助力智能制造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原标题:《办好“益企”案件 助企“吴优”发展|吴中法院三起案例入选苏州法院助企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